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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腐再迈坚实一步

核心提示: (吴建雄: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研究》课题组首

     (吴建雄:湘潭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研究》课题组首席专家)

    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成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举措。国家刑事法律与国家监察法律紧密衔接,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败斗争站上新起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又迈出坚实一步。

与监察法实现法法衔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新制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与监察法实现法法衔接,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首先,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又一重大法治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要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立治有体、施治有序,把制度的笼子扎细扎密扎牢,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为监察法的制定、实施以及出台后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指明了方向。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加强与监察法的衔接,既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着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打通纪法、法法衔接各环节,推进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有机衔接的制度创新,实现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流程贯通,已成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监察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治理效能的必然选择。

       第二,这是构建科学完备的反腐败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制定监察法,已为构建新时代反腐败法律体系奠定基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诉讼与监察的衔接机制,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提供有力手段。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则规范和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协助体制,填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法律空白。

     完善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法律,将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促进“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的预防性法规制度建设,进而通过建立科学有效、健全完备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和实施体系,实现反腐败斗争的良法善治。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反腐败格局中的职能定位。

     一系列刑事法律和监察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完整体现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以党纪反腐为先导、监察反腐为主责、司法反腐为保障的鲜明特征。

      司法反腐的基本功能,就是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和公开审判,实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发挥刑事法律对职务犯罪的震慑作用和预防教化功能,彰显法治权威和社会正义。

从反腐功能讲,审判机关在司法反腐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刑事审判包括缺席审判中,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上的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的运用上,能够体现腐败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检察机关的作用,则体现在与监察机关直接对接上,既紧密配合又相互制约,重在确认犯罪、证实犯罪、追诉犯罪,提高监察办案质量,巩固监察办案成果。同时,对诉讼活动中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侦查。

 

刑事法律完善的四大亮点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新制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内容亮点频出,始终遵循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理念。

   比如,此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达到26处,其中涉及监察法衔接和反腐败的条款超过10处,包括保留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对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侦查权、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等重要内容。

此次刑事法律的完善与制定,以下四个突出特点不容忽视:

   一是法法衔接,具有至高的合宪性。

     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以宪法为依据的基本法。监察法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为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对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去了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

     宪法和监察法都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为确保衔接更加稳妥有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出具体规定,提出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并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二是职能互补,具有内在的合理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且没有排除监察机关的调查权。这不仅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没有矛盾,而且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这一规定既是对监察机关监察全覆盖职能的补强,又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

   三是破解难题,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但缺席审判制度一直空白。对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破解了追逃追赃中的一系列问题:比如,破解了多年来制约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深入开展的机制性障碍,织密针对外逃腐败犯罪分子的法网,维护我国法律尊严和权威;又如,破解了由于制度缺失,导致诉讼程序过分拖延,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等问题,发挥刑事审判定分止争的作用,及时恢复被腐败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再如,破解了由于时间过长,导致证人记忆减退,实物证据灭失等问题,及时固定证据。

     同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监察法规定的自首、退赃、立功从宽建议权的紧密衔接,对揭露和查证腐败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和实践价值。此外,对于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

     四是加强国际合作,具有周密的战略性。

新制定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并且赋予监察机关在腐败犯罪案件调查等活动中,与外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责,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国内有关机关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的制度体系。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监察法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形成有序衔接,为监察机关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形成依法反腐的强大合力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集中调整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内容,增加人民法院职务犯罪案件缺席审判职能,从刑事立法层面加强了反腐败制度建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理念得以践行。

    作为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责任主体,司法机关要主动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审查起诉职能、刑事审判职能调整所带来的新的履职要求,依法主动加强与监察机关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实现反腐败斗争的法法衔接。

     其中,检察机关应细化与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程序。比如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提前介入的方式与程序、退回补充调查的条件程序、不起诉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决定不起诉的情形标准及审批程序、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机构、律师参与的相关规定等方面,明确各自的职能定位和相关标准。

     审判机关应加强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导,围绕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制定证据收集方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办法,确定证据标准。要妥善处理意见分歧,对监察委员会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案件定性、处理上与监察委员会有重大分歧时,应及时与其沟通。此外,应明确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确定涉案财物处置方法,组织好缺席审判,确保罚当其罪,裁判公正,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反腐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为反腐败专责机关,监察机关应把贯彻实施监察法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置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从移送机制、程序对接、个案沟通、组织机制等方面与司法机关建立法法衔接机制。调查中如果采取边控、特定线索的调查核实等举措,需纪检监察执法与行政执法建立相应的衔接机制,以保证各办案环节顺利高效,形成反腐败工作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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